4 基金审核指引(第四号)— 募集申请补充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补充内容和审核程序指引
经过八年的发展,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行业规模增长保持着良好的势头。但是,我们在审核基金产品中注意到有些基金管理公司片面追求管理规模,忽视了与管理能力的匹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为了进一步完善基金审核标准,切实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能力 ,特制定本指引,供内部审核参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受理后,为了更多地了解基金管理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向我部提交一份整体运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管理层和投资队伍的稳定情况,是否有重大变更或不确定事项;
(二)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各基金设计定位是否与实际运作一致,波动率和换手率是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业绩表现是否良好(与比较基准相比);
(三)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情况,有关决策流程和各项风险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在投资运作等方面暴露出风险或者存在潜在风险;
(四)基金产品线情况。上报的基金产品是否与所管理的基金存在雷同和简单重复现象,产品线构造是否清晰。
(五)销售方面情况。公司与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是否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基金规模是否保持稳定,是否已出现规模较小的基金等。
(六)针对本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问题),公司已经或者拟考虑采取哪些措施加以改进或晚上,并阐述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在审核过程中,除核实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书面报告外,可以通过征询相关处室的意见或者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内控机制是否完善,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评估,全面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基金销售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能力,并作为审核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三、进一步缩短基金募集申请的上报时间,即一只基金募集完毕,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上报下一只基金的募集申请,但两只基金的募集时间应当间隔2个月以上。为防止在基金产品设计和基金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特别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以及基金托管银行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关注基金管理公司是否从自身管理能力出发,在基金规模和投资工具选择上能与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水平相匹配,并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避免基金产品的低水平重复和相互抄袭。
如果发现基金经理人选不合格、投研力量不足、产品设计和材料制作粗糙等问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和冷淡对待等监管措施。
(二)在积极提高审核效率的基础上,应当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和托管银行申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合理性,坚决杜绝催批文、卡档期的情况,保证基金产品审核的质量。同时,为了保证审核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计划性,在审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主要代销机构每年初向我部提供一份该年度的基金销售计划(包括首发和持续销售),该计划如有调整,应及时向我部书面情况。
如果发现非正常、不合理的催办情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微和严重程度,约请当事人谈话或记入诚信档案。
(三)应当关注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针对本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在审核中可以要求这些机构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我部提供基金销售人员培训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我部可以通过核实书面报告和暗访代销渠道等多种形式不定期了解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和培训教程,检查销售人员的基本素质以及有无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了解销售网点是否向投资者提供了足够的代销基金的信息以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摆放是否有长期性等。
如果发现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有违规和误导投资者等行为,应当通报部内相关处室,并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整改,冷淡对待和暂停新基金销售等监管措施。
四、除新公司(未管理基金或成立不足一年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或有重大创新的产品外,对于那些运作规范的基金公司的成熟产品,在评审会环节上实行较为简化的内部评审会审核程序,即由处内审核人员组成评议小组随时对基金产品进行审议,不再统一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内部评审会的召开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评议小组成员应当由基金部监管三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基金部其他处室人员参加。
2、根据审核进度,主要审核人员可以提议召开内部评审会,并应当至少有评议小组二人以上参加方可召开内部评审会。
3、参加内部评审会的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应当至少包括该基金产品的设计人员和基金经理。
4、内部评审会结束后应当完成会议纪要,并作为审核材料的附件上报会领导。